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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网专访刘华代表:加快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

2018-03-13 20:31:32 作者: 来源: 江苏检察网

  人民网北京3月12日电 (记者尹晓宇、吴纪攀)“对于检察机关来说,诉讼不是目的,阻止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,修复被损害的结果才是目的。”全国人大代表、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华在审议“两院”工作报告时就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完善提出建议。

  公益诉讼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新增职能。“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”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的;继而,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7月1日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;到去年7月1日,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分别写入我国《民事诉讼法》和《行政诉讼法》,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。此间,江苏正是试点省份之一,确定了南京、苏州、常州、无锡、徐州、泰州、盐城等七个设区市为试点地区,案件范围主要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、食品药品安全、国有资产保护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。

  2015年12月22日,常州市检察院对许建惠、许玉仙污染环境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。这是试点期间由检察机关担当公益诉讼人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。此案中,两被告系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建农村村民,自2010年上半年至2014年9月在未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,擅自从事废树脂桶和废油桶的清洗业务,并非法排放和处置清洗后产生的废水、废渣。该厂地块内固废样品、残渣中检测出多种有毒物质,场地地下水受到污染,水中多种重金属和有机物超标,环境损害亟需修复。

  经公开开庭审理,检方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支持,2016年4月14日常州市中院一审判决:许建惠、许玉仙将废桶、污水及池底污泥以及残渣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全部清理处置,消除环境继续污染危险;委托有土壤处理资质的单位制订土壤修复方案,提交常州市环保局审核通过后实施;赔偿对其它环境造成的损失150万元。两被告未提出上诉,判决一审生效。

  刘华代表提出,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尚需进一步完善,比如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损害后果、因果关系的鉴定评估费用由谁支出问题,环境损害后果涉及谁来修复、谁来督促、达到什么标准属于修复达标、谁来评价等问题,都需在法律上给予明确规定。此外,她还表示,在行政公益诉讼中,检察机关将会尽量履行诉前程序,督促不作为、乱作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,积极整改;对不履职、不整改的行政机关将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,希望各级行政机关予以理解、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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